(2016)陕072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姬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135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住陕西城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城固。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姬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