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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姬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135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住陕西城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城固。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姬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