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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磊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1296号罪犯李磊,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2014)元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课成绩平均为89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累计获考核分243.8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