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楚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3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楚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362号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可。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结明、徐孟强,是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楚源,户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楚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碧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