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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祝宁与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宁,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940号原告祝宁,男,汉族。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农,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1月0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祝宁与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宁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宁撤回对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8元,全额退还原告祝宁。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马清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