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君与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冷碛分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君,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冷碛分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赵君,男,汉族,1959年7月30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人。被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冷碛分社,地址:泸定县冷碛镇攀康路。负责人蔡宇,男,系该分社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赵君与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冷碛分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6)川3322执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冷碛分社应向赵君返还在(2000)甘中经再终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领取的案款129523.5元及领取的垫支款项153914.57元的执行回转裁定。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322执5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桑 吉审判员 :周道隆审判员 : 陈 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 胡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