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赵建树与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树,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建树,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12房间,组织机构代码55406494-6,法定代表人熊涛。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建树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建树于2015-01-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8.31元,并于2015年9月28日划付给申请人,兑现了其部分债权,现因我院未能查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而,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翟 林审判员 张小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