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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昌东、王惠瑄与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东,王惠瑄,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昌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惠瑄,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南湖农场柞舟山,组织机构代码77078880-X。申请执行人张昌东、王惠瑄与被执行人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州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长期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昌东、王惠瑄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州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