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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宏鹏与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鹏,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李宏鹏,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三皇庙规划小区排洪河北面规划编号A91号。法定代表人:陈仕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宏鹏与被执行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陀扬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