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连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1-14-1706号。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陈连荣,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佳威朔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连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连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伟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焦文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