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廖继国与张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继国,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廖继国。被执行人张新。申请执行人廖继国与被执行人张新返还被骗款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刑初56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廖继国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新应给返还被骗款200000元,以上款项廖继国均未受偿。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及银行存款情况均无。现被执行人张新已在监狱中服刑家中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