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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金钟与张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钟,张津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776号原告:黄金钟,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津生,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钟诉被告张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黄金钟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董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