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金钟与张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钟,张津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776号原告:黄金钟,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津生,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钟诉被告张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黄金钟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董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