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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朱喜俊、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喜俊,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朱喜俊,女,汉族,1955年3月1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经营者王建江,该酒店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及其经营者王建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及其经营者王建江银行存款3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闫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