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于慧萍与朱海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慧萍,朱海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347号原告于慧萍,女,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西营城街道办事处万户新居小区B区**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孙昊,原告女儿。被告朱海波,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西营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沟村*组。被告华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告于慧萍与被告朱海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朱海波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慧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