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寿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爱明、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明,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明,男,1957年12月19日生,汉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洪涛,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王爱明申请执行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寿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爱明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5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涛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李洪涛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嘉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