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荣刚与平凉煜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荣刚,平凉煜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888号原告:范荣刚,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平凉市崆峒区。被告:平凉煜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一中二部斜对面爱琴海主题宾馆。法定代表人:段誉,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范荣刚与被告平凉煜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平凉煜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的地址送达,查无此公司,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平凉煜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平凉煜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平凉煜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荣刚的起诉。原告范荣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有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