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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建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496号罪犯张建明,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湖北省大冶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芦法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张建明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张建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8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明减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