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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耿大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耿大力,秦建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5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住所地:蓟县西龙虎峪镇遵玉公路路南。负责人王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耿大力,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秦建崑,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与被执行人耿大力、秦建崑(2015)蓟民初字第42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1119.7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