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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柳忠、张显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柳忠,张显祥,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柳忠,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张显祥,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1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柳忠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显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359.48元,案件受理费105元;执行费55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法院内网远程平台从工行山东省临沂城西支行划拔被执行人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