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郭凤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凤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821号之一原告: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商业街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凤茹,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凤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俊敏代理审判员 马春红人民陪审员 高 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