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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可诉被告于桂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可,于桂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8081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可。委托代理人:刘峥嵘。被告(反诉原告):于桂娟。委托代理人王登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可诉被告于桂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可撤回起诉及被告于桂娟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安可自行承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于桂娟自行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