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华与被告张秀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张秀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576号原告:张新华,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秀金,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张秀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11月10日,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唐跃文人民陪审员 易立顺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舒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