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尚教成与安达市鑫男阳汽车中介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教成,安达市鑫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237号原告:尚教成,男,汉族,住肇源县。被告:安达市鑫男阳汽车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安达市。主要负责人:毕胜男,职务经理。原告尚教成与被告安达市鑫男阳汽车中介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尚教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教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尚教成负担。审 判 长  赵世如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