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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滕某华与杨某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华,杨某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898号原告滕某华(曾用名滕某法),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杨某进,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代理人舒某,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滕某华诉被告杨某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某华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某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某华负担。审 判 长  徐 扬人民陪审员  黄长萱人民陪审员  辛宜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呙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