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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会生与王林科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生,王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字第356号申请人王会生,男,生于1945年1月21日,汉族,居民,岐山县人,住陕西省岐山县。被执行人王林科,男,196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申请人王会生与被执行人王林科身体权纠纷一案,岐山法院(2014)岐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林科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王会生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王林科判决生效后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岐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