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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吕建军与徐娜、章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军,徐娜,章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初538号原告:吕建军。委托代理人:陈维芳,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娜。被告:章严。原告吕建军与被告徐娜、章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维芳、被告章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约定利息从2016年3月起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日,被告徐娜与原告吕建军签订借款合同书,被告徐娜向原告吕建军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每月利息750元,按月付息。2015年8月3日,被告徐娜再次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书,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5个月,每月利息300元,按月付息。被告章严作为连带担保人在两次借款合同上均签字予以确认。合同到期后,被告徐娜未偿还本金,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2月。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而成讼。被告徐娜未应诉。被告章严辩称,其是受害者,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其与徐娜是师生关系,在徐娜与吕建军的借款合同中,徐娜借款需要担保人,当时对其说只是找个人签字担保。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7月3日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书、借款借据、担保责任书、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收条;2015年8月3日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书、借款借据及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担保责任书;确认:2015年7月3日、8月3日被告徐娜向原告吕建军借款3万元、1万元,并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3万元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月利息为750元;1万元的借款期限为5个月(从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月利息为300元。合同均约定被告徐娜违约,原告诉讼到法院产生的诉讼费、送达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诉讼律师费、执行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徐娜承担。被告章严作为债务担保人(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合同书以及担保责任书上均签字确认。另查明,被告徐娜向原告支付利息已至2016年2月2日。2、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确认:原告吕建军与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就徐娜、章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吕建军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元。3、本院认为,原告吕建军与被告徐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自吕建军向徐娜支付借款之日起成立。被告徐娜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经本院核算为月利率3%,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被告章严作为债务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书及担保责任书签字确认,应对被告徐娜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本院确认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原告主张律师服务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借款合同有约定且符合《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娜、章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吕建军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付)。二、被告徐娜、章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吕建军律师服务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娜、章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收款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汇入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翩审 判 员  闵 丽人民陪审员  余洪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梅 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