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訾国学、刘洪文、宋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赵殿武。被申请执行人:訾国学。被申请执行人:刘洪文。被申请执行人:宋晓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訾国学、刘洪文、宋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建白民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訾国学、刘洪文、宋晓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1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