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民初10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南海星河汇俱乐部、彭添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南海星河汇俱乐部,彭添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02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丽,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星河汇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西紫村大氹路1号河村西紫市场大楼三楼。营业执照440682000622639。投资人:彭添财。被告:彭添财,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星河汇俱乐部、彭添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