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3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党某一、党某二与党某三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一,党某二,党某三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1812号原告:党某一,女,汉族,住所: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党某二,男,汉族,住所: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住所: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党某三,男,汉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一、党某二诉被告党某三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一、党某二的法定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返还原告。审 判 长 汤 雷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人民陪审员 胡丹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