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肖金子、张美玲、尹启明、尹军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肖金子,张美玲,尹启明,尹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8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所在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石门路78号。负责人黄顺喜,行长。被执行人:肖金子,男,……。被执行人:张美玲(系被告肖金子之妻),女,……被执行人:尹启明,男,……被执行人:尹军红(系被告尹启明之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金子、张美玲、尹启明、尹军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金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张美玲、尹启明、尹军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四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12元。现因被执行人肖金子、张美玲、尹启明、尹军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26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如能提供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执 行 长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陈刚生人民陪审员 周凤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