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海兴县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628号原告海兴县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福,任公司经理。被告李国群,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县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如辉审判员 朱维松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青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