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1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凡明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明顺,王志峰,茆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244-1号申请执行人:凡明顺。被执行人:王志峰,被执行人:茆琼,教师。凡明顺与王志峰、茆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茆琼系合肥市马岗实验小学学校老师,在合肥市郎溪路小学上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茆琼在合肥市马岗实验小学、合肥市郎溪路小学学校的工资款1591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韦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6)皖0122执1244-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凡明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人民路15号。被执行人:王志峰,男,1977年5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碧桂园10号楼3单元406室被执行人:茆琼,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凡明顺与王志峰、茆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茆琼系学校老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茆琼在学校的工资款1591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崔明二0一六年十一月日书记员韦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肥东执字第01154号合肥工投工业科技肥西有限公司: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李勋金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仇多跃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工投工业科技肥西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3877400元。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附卷二O一五年五月十六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1244-1号合肥市郎溪路小学: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凡明顺与被执行人王志峰、茆琼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提取(扣留)茆琼在合肥市郎溪路小学学校的工资款159190元。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月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22执1244-1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22执10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