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孝感市均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袁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均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袁斌,魏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均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组织机构代码30975491-9。被执行人湖北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组织机构代码68541736-9。被执行人袁斌,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魏春芳,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均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袁斌、魏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湖北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袁斌、魏春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