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刘德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00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负责人:刘振洋,系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刘德奎,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德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6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民初字第66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