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海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691号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58690134xp。法定代表人沈珊珊。委托代理人王正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程海文,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