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10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朱福来与弓延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弓延法,朱福来,郑州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弓延法,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赵广保,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福来,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纪照红、XX,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郑州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广路与江南路交叉口东南。法定代表人宋珂,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冰,员工。上诉人弓延法因与被上诉人朱福来及原审第三人郑州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弓延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唐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