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严红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严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胜利支行),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顾昌锋,行长。被执行人严红梅。申请执行人农商行胜利支行与被告与被告严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严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商行胜利支行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5385.18元,利息1472.85元,滞纳金2219.95元,合计19077.98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严红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由执行员石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385.18元、利息1472.85元,滞纳金2219.95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9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亦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蒋晓荣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