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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辛振宇危险驾驶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辛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辛振宇,身份证号×××,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南街14-1号535栋3单元4楼4门。本院在执行辛振宇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