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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9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与浙江强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浙江强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王向凯,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嘉兴衍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施建云,干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944-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8429—7。被执行人浙江强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海王公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7937731—0。被执行人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东港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66170143—7。被执行人王向凯,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工业新区盐齐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8542—2。被执行人浙江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海王公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0741249—9。被执行人嘉兴衍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方家埭路59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57651447—7。被执行人施建云,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干琴丽,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94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6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浙江强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沈荡镇海王公路东侧房地产(产权证号:073767、J0572**)及机器设备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海盐宝龙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Q783R)以1380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强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沈荡镇海王公路东侧房地产(产权证号:073767、J0572**)及机器设备归买受人海盐宝龙汽车有限公司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海盐宝龙汽车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海盐宝龙汽车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