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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信阳市申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袁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申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袁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2民初3601号原告信阳市申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被告袁捷。原告信阳市申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袁幼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及其父母委托原告寻找一处二手房,经原告推荐,被告看上了位于××房屋,后经原告与被告及房东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协议,被告及房东于2016年4月11日在原告处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签署合同当时支付原告中介费10000元整。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付给原告中介服务费8000元,尚欠2000元未付。上述事实,双方认可。本院认为,经原告中介,被告购买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除了书面合同,还有口头约定,即“中介按照办理事项的进度而分期支付”的内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不能提供其他关联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故被告辩称不能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付清中介服务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袁捷支付给原告信阳市申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2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卜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