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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填宝与杜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填宝,杜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89号申请人:林填宝,男,汉族,住新疆喀什市。被执行人:杜文军,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申请人林填宝与被执行人杜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杜文军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文军的银行存款99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