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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1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侯卫军与范凤丽、王先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卫军,范凤丽,王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95号之二申请人侯卫军,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范凤丽,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先锋,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8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416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范凤丽、王先锋在东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22万元一年。冻结侯卫军在东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22万元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