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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楚瑞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楚瑞刚,秦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卫计委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0322584-6。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楚瑞刚,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秦兴荣,女,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行审7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楚瑞刚、秦兴荣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兴荣名下车牌号为皖N×××××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兴荣名下车牌号为皖N×××××北京现代牌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