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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6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江苏腾龙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腾龙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6741号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904室。法定代表人吴丽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兵(特别授权),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腾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陈堡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许小琴。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江苏腾龙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腾龙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原告在2015年7、8月份向被告供货,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0533元,该货款经原告催要无着。现要求被告偿还货款6053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苏腾龙木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5年7、8月份分四次向购买涂料、油漆,共计欠原告货款60533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退货价值3835元,被告尚欠原告56698元货款至今未给付,遂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涂料、油漆,尚欠原告货款60533元,有送货单、对账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退货价值3835元,原告的自认行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对被告有利,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698元。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当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腾龙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56698元及损失(从2016年8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