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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小航与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航,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航被执行人任向阳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张小航与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小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在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应收账款1008000元尚未全部到账。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小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小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一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