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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1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勇兵申请赵桄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兵,赵桄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0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勇兵,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赵桄豫,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桄豫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勇兵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桄豫XX元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限被执行人赵桄豫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邓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