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7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玉书与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书,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981号原告:林玉书,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吴明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方云,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玉书与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林玉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玉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林玉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