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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古贵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古贵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918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1348-2。负责人:张东,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恒,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贵发,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古贵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全部偿还案涉的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对被告古贵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58.58元,保全费386.86元,合计745.4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韵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谢仲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