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玉玲与张绍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玲,张绍华,赵金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652号申请人汪玉玲,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绍华,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金钟,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汪玉玲与张绍华、赵金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绍华、赵金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代理审判员 王金鑫代理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