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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琛与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琛,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琛。被执行人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国峰。申请执行人张琛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琛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本息共计26100元及执行费291.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46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