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竹全申请白福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白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高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